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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30                                皖国税发[200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查,发现一些企业生产的免税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单纯依靠掺渣情况检测很难全面、真实反映废渣掺兑情况。此外,少数国税机关也还存在初审把关不严、跟踪管理不力等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免税范围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体积比)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其范围暂定为: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二、免税条件申请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建材产品属于免税范围,掺兑的废渣达到规定比例。
(二)有稳定的废渣供应源和储存场所。
(三)有废渣购进发票、运费发票、付款凭证等(自产废渣除外)。
(四)有必要的废渣计量设备:水泥生产企业应具有废渣传输管(带)、掺渣电子计量秤(或核子计量秤)及电脑控制系统;其他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地磅、废渣传输管(带)等。
(五)生产过程不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能准确核算废渣的购、领、存,掺渣情况有跟班记录,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分开核算。
三、免税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废渣购、领、存及掺渣跟班记录台帐;
(三)掺渣工艺、方法、掺渣比例的情况说明;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免税审核
(一)主管国税分局接到企业免税申请后,应深入企业对照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逐项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审核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市)
国税局。
(二)市、县(市)国税局接到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对《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