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目前在用的契证格式重新公告如下:
一、契证的发放。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契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见附件1)。
(二)契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契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契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三、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