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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3年1月22日                          财税[200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运会、中国奥运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运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行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运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