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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对已入库的,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办理退库事宜。
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