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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4-4                                              皖地税[2005]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申请人对外转移的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凡属应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收入或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票等资料,填写《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场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不全的应告知其补正;审核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应责成申请人申报补纳税款,待申请人补办申报纳税或提供相关已完税凭证资料后,在《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资料、凭证一并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三)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并开具《( )税务局税收证明》,交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四)凡涉及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