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附中介机构证明资料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附中介机构证明资料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2001-7-6 皖国税函[2001]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重申……据此,我局补充规定……方可税前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坏帐核销是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的函》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如有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