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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21 川国税函〔2002〕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管理制度,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暂行办法

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弥补亏损审批办法

技术开发费审批办法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审批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审批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坏帐损失审批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帐核销审批办法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办法


附件:财产损失审批暂行办法

一、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1、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报送。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需要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一般应在收到企业或下一级税务机关的申请后15日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机关在接到下一级税务机关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核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否则,过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因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等按其损失额的全部,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级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损失额的全部按次在3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2、对因盘亏造成的资产损失,按年度报批,其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级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其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企业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一式四份)和《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

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中要注明财产损失的总额;财产的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损的意见或证明;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等。

2、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时要根据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①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书。

②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款损失,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

3、纳税人申报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①因盘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②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③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④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⑤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4、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①批准对外投资以及批准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②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③对外投资购入、转让或到期兑现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5、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有投保的,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的资料。

6、凡需上报省局审批的事项,须附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7、其他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财产损失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初审;

2、处(科)领导复核;

3、局领导审批。


附件一: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略)


附件二: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 (略)


附件:弥补亏损审批暂行办法

一、弥补亏损申报时间

1、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二、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由市州局自定。

三、申请弥补亏损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或下一级税务机关);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3、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核实情况;

4、纳税人当年实现利润和进行纳税调整后可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

5、企业当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其他有关资料。(如须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则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弥补亏损所建立的台帐)。


附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略)


附件:技术开发费审批暂行办法

一、办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立项申请

1、企业申报时间: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具体规定: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当年立项的,应于当年12月20日以前上报省局;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其中: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全部在省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审批。

2、审批权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呈报省国家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市、州国税局书面申请;即《××企业关于××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所得额立项确认的请示》;

(2)立项书;

(3)开发计划;

(4)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5)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6)纳税人自身确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出具上级单位技术部门的确认证明;

(7)纳税人委托开发合同书;

(8)如果是联合开发,需提供联合开发协议书;

(9)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抵扣申报

1、企业申报时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

2、审批权限: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州)级国税局审批。

3、需要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即《××企业关于××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及《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表》;

(2)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立项审核确认书;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决算数)及增长比例;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会计决算表;

(7)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附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暂行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每年的7月至11月底。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程序

由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市州局必须在接到申请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上报省局。

五、申报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税务机关的报告;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6、下半年预算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7、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上交管理费企业和名称和具体数额);

8、费用增减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审批暂行办法

一、企业申报早间

发生装修费用3年月以内。

二、审批权限

1、办公及营业用房的装修费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2、办公及营业用房的装修费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装修费用税前扣除审批表》;

2、决算报表、装修明细表等;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审批暂行办法

一、企业呆账报损申请报送时间

1、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审批权限规定,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的,市州局必须在3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

2、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年月;

3、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批权限

1、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属企业或单位贷款,每笔在300万元以下的;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每笔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2、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属企业或单位贷款,每笔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每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呆账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四份);

2、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