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6-10 川国税函[2003]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三个转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
[一]按照《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0〕001号
)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各地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3〕62号
)规定,“由省国税局按季下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以及“一次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单户审批”。现将该项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含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国税局,对其中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三]取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