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2月17日 穗地税发[200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256号
)规定:本文第一(二)、(三)自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1]190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本文第一点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从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
发票管理,简化流程,提升纳税服务,现就发票供应若干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领购发票
(一)各基层单位接到业户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并流转到下一环节。
(二)以下新办业户可直接领购发票: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 领购面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定额发票或百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业户。
(三)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四)新办业户申请领购大额发票,仍然按《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52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常
发票管理
(一)业户领购发票必须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二)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业户必须提交已开具发票存根联: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使用税控器具的业户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销操作。验旧供新实行“验多少供多少”原则,业户未使用或该本正在使用之中的发票,不需要进行验旧,待发票开具后才进行验旧。
(三)纳税信誉A级企业可不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由管理部门或发票部门每半年进行抽查。
(四)独立核算的业户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兼有跨区(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经营项目的业户,必须办理跨区涉税登记,可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并通过电子申报等方式,向劳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