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3-3-14 皖国税函[2003]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二、五条,第三条废止
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执行。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须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首次申报时应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该缴款书复印件上注明已申报数量和原件所在的申报资料序号,退还企业,作为下次申报免、抵、退税的资料。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应按月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企业自制),每月5日前报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