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财综〔2016〕1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