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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社〔2018〕3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沪财发〔2020〕9号规定,沪财发〔2020〕9号不一致的规定,以沪财发〔2020〕9号为准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5月为集中申报受理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

四、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五、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