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18〕3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2018年4月27日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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