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3-12-24 皖国税发[2003]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二条废止
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3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述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的当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后,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收齐退(免)税凭证,且该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已缴纳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书面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四条“普通发票”范围限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