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城镇中仍有相当数量、不宜居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内的房屋破旧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老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实施
棚户区改造,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棚户区改造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广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
棚户区改造步伐,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努力把
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4.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统筹兼顾,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节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三、改造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
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
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
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支持
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批准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
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贷款。
(二)确保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
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
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
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
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合理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地
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