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焦政办〔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焦作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豫政办〔2020〕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科学合理规划集中式充换电站,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3000个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市直机关、中央和省驻焦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一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焦作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应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焦作供电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对以上开放共享的充电站(桩),相关单位应督促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安全操作警示等工作。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可规范设置充电站(桩)引导标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县(市)区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申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再根据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对居民区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进行市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区也可自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20〕30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奖补资金,对争取到的此类奖补资金,按照建成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充电桩数量所占比例分配。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