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省级创新平台倍增,我们对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税务局        郑州海关

2018年11月20日


附  件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领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团队;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等配置完备,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创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网上评审与网上公示相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并征求同级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意见,综合确定通过评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评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评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进行合规性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布新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两年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运行评价的组织开展,并发布评价结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评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提交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书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对书面评价合格的技术中心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一)评价材料提供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支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团队和人才培养等创新要素投入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综合书面评价和实地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