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4〕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推进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全面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支持和激励政策。
一、2014年至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县)各1000万元左右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建县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安排资金,对优质项目的资金支持可适当增加。各市、各创建县也要相应加大对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用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地方特色旅游产业。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继续享受创建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将关键性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表》、《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重大项目(事项)》项目库。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在林地使用、海域使用等推进要素方面给予保障。
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自治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分别保障用地指标。各创建县旅游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可根据需要优先按程序调整。优先支持创建县开展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各创建县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
四、各级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项目和资金,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创建县的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含垃圾污水处理)、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优先支持各创建县通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优先支持各高铁站点和重要交通节点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并开通至各创建县重要景区的旅游专线车。
优先安排创建县旅游景区(点)以及开展农家乐旅游的村(屯)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优先安排创建县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重点支持创建县开展水库、河湖、灌区、湿地、森林、自然保护区旅游观光休闲活动。优先安排创建县开展河流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建设。
五、国家和自治区与旅游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城乡风貌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改革措施在创建县先行先试。进一步整合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资源、涉农资金项目向创建县倾斜。
对各创建县的特色民族民俗文化挖掘、全国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