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9月5日
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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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2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3 |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老龄办会同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 |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5 |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6 |
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
民政厅、文明办、文化厅、体育局、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一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
8 |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9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
民政厅、财政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0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民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1 |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成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 |
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2 |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3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
民政厅、文明办、文化厅、妇联、共青团广西区委、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4 |
有条件的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应向农村倾斜。 |
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15 |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
民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金融保险等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
民政厅、商务厅、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17 |
依托我区的生态资源和民族风情,以“候鸟型”养老为龙头,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多保障、多渠道的养老服务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建设养老产业园。 |
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9 |
依托壮医、苗医等传统医药资源,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民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0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等)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
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1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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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投人,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民政厅、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5 |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
广西保监局、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
27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28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休措施。 |
29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0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
民政厅、财政厅。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2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3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4 |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
教育厅、民政厅、老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35 |
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36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37 |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民政厅、老龄办、文明办、共青团广西区委。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8 |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 |
民政厅、财政厅。 |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9 |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
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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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1 |
选择有特色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
2014年四季度启动实施。 |
42 |
加强督查,强化行业监管。 |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
逐年落实。 |
43 |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民政厅、工商局、统计局。 |
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