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242号 2001-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做好2001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连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