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5-12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公告
》)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未经申报自行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三、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方式下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