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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且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作为汇算清缴地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二、受理机关

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邮编:530001,联系电话:0771-3171116)。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办理程序

(一)填报申报表和准备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二)邮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邮寄给受理机关。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因申报信息有误或者资料不全,受理机关要求重新补正资料的,以重新补正后收寄时间为准。

(三)邮寄申报受理和反馈

1.受理机关对邮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在邮寄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受理情况,并提醒纳税人按时缴税或关注退税进度。在邮寄申报受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