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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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26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
公告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说明
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
二、关于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
公告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二)《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
公告
》要求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按
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
资产损失资料申报和受理问题
按照《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