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2-26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相关规定,2020年度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格下载-申报纳税/信息报告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