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
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邮政编码:266000
联系电话:0532-669666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式两份) :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或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问答版)》。
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