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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05-23

优策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1月1 日起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9〕75号)下发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此,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对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标准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