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4〕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2014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金,下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豫政 〔2012〕81号
)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