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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桂政发〔201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区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实现就业比较充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明确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保持就业专项资金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消除劳动者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

  (四)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凡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均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对“4050”人员、自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途径,对所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六)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七)拓宽创业门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成功创业。“十二五”期间,在14个市各建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市各选择至少一个县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

  (八)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学年本科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未能继续升学的广西籍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等培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形成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

  (九)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对办学规模大就业率高的技工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应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完善实训设施、教学设备,扩大招生规模。在“十二五”期间,全区要新建1—2所技师学院,新增2—3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我区技工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源优势,围绕我区劳务输出品牌,对进城求职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提升进城求职人员劳动技能和综合竞争能力。

  (十一)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广西籍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参加1或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指导中高等职业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

  (十二)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因人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做好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二、以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为重点,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三)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革参保缴费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在城镇就业、居住、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居民,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针对城乡流动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要尽快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政策障碍,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能享受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待遇。

  (十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区开展试点扩面的倾斜和照顾,力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内实现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解除进城务工人员大后顾之忧。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打通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连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相互转接。

  (十六)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适当提高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失业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

  (十七)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根据不同人群和经济收入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个缴费平台,使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居民和城乡困难人群,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我区所有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十八)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将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等“四项制度”职能归并,实现城乡医疗保障统一归口管理,搭建“一个制度”,“多个参保平台” 运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医疗保障城乡分割、行政分割、政策分割及参保人身份重叠、政府重复补助、享受双重待遇的弊端。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制度之间的相互转移衔接办法和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各个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关系可互通、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层次可衔接,并妥善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的问题。

  (二十)大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实现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全覆盖。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全面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二十一)加快建立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体系。把在城镇落户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政策中统筹考虑与安排,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在城镇落户、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上给予城镇市民待遇,比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二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准批准征地” 的有关要求,征地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关,预留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征地项目报批后,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安全运行,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金保”工程的推进,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软件的联网应用,实现非现场实时监督,多手段全方位确保基金安全。

  (二十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指数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十五)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明确承担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机构。建设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各地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及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和管理按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工资福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协管员,也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完成,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服务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也可以建立与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类似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可由街道服务机构派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并强化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加大农民工外出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有效服务。

  (二十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要配备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人员,将实施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来源,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十八)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通过有效整合资源,争取在2012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平台,并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覆盖到基层各个服务平台。

  (二十九)加快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网络建设,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全区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街道(乡镇)、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