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5〕121号
)。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