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11〕10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国税系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贯彻《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当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取得《申报受理通知书》后,可税前扣除。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申报,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和纳税资料由企业自己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属于海口地区的企业,应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系统》(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系统》修改版)申报,申报操作程序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系统》相同。

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告》(附件2),同时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