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及 《
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1年5月 31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类, 2017年版2020年修订);
2. 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