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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自然资源领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提升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确保全区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控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控制目标之内,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到2022年,全区产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提高25%以上。

——全区存量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2年,全区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保持在66%以上,力争盘活批而未供土地6万公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闲置土地面积控制在2700公顷以下。

——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规划管控、标准控制、批后监管、存量盘活、考核评价等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管控,严格土地批后实施。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城市建设因地制宜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式布局,合理引导乡村集中建设。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强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把好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落实“人地挂钩”政策要求,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数量情况,差异化配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用地质量和效率。

二是强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办理用地预审时,必须在用地报批材料中对项目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制度,对按规定应开展而未开展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或在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审查中认为应该核减用地规模而未核减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三是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征地实施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规范征地程序,积极探索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开展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未满两年,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再实施征收的批而未征土地,以及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或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的前提下,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已完成土地征收但原项目不再实施的,及时调整项目,重新安排供地。

(二)规范土地供应,强化供后开发利用监管。

一是严格规范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土地供应规定,加大已征收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力度,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加强地价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的规定,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坚决防范通过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圈地融资而不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囤地炒地行为。

二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严格落实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后,对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动态巡查和监管。对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及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用途、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进行复核。项目用地未经过复核验收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市、县应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的程序和实施细则。

(三)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完善处置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存量土地清查和盘活利用力度。结合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做好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以及低效用地的清查和上图入库工作,动态掌握存量土地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效盘活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以及低效用地。

二是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政策。经认定属于以下情形的闲置土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并且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但在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到位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双方可凭交易合同和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根据预告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可给予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双方可采取抵押、担保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2.对已认定为因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的闲置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担保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后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影响对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对闲置土地被政府依法有偿收回的,收回的补偿款可以提存,优先用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已被司法查封但被认定为因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未动工开发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被司法查封后继续按有关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被司法查封但被认定为因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若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与司法机关协商更换司法查封标的物,司法机关同意更换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已被司法查封但被认定为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可继续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处置。对于被司法查封前尚不满足闲置土地认定条件,因司法查封导致的闲置土地,可参照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予以处置。市、县人民政府在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涉及转移土地使用权或降低土地资产价值的处置决定前,应与司法机关协商一致;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收回款项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5.对已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