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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8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中“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知中所称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 以上(含70%)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是指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的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列入105号文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和附1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5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根据通知第一条“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

(一)认定条件

1、重大技术改造:列入自治区投资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和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2、扩大生产规模:当年新增产能占原有产能30 %及以上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3、生产工艺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项目、新技术项目并已投入实际生产使用的,均可申报。

4、延伸产业链。在现有生产和产品品种基础上,进行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新、扩、改建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

1、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自治区认定。认定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初审后,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税务登记地的行政部门认定。认定材料报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经贸、国税、地税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认定后,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备案。

认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3、认定申报。

第四条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五条 符合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营业收入明细表;

(三)审核认定部门认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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