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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广西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广西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广西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广西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网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全区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承担着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电网的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电网建设,是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把电力打造成为我区千亿元产业的实际需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城乡电网覆盖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明显提高。但近年来,我区电网建设中存在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电力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

  二、切实加强电网规划管理

  (一)电网规划实行统一编制。全区电网规划分两级统一编制。自治区级电网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及跨市电网;市级电网规划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为各市(含所辖县)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

  (二)电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级电网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级电网规划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电网规划要依法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电网建设用地,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管沟)。经批准的电网规划是电网项目建设的依据。没有列入电网规划的电网项目,一律不准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确需建设的,须进行电网规划调整并报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电网项目规划用地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调整,并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

  三、切实解决电网项目用地征地问题

  (一)对有条件列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努力争取使用电网建设用地国家计划指标;对不能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电网建设用地指标。

  (二)对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08〕63号所规定的电网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执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执行;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未对堤防工程造成影响的,且不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三)电网项目征地拆迁要按照程序办理,对经调查、核实的实物指标予以补偿,属抢栽、抢种、抢建的依法不予补偿。电网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