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6-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机构所在地或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依法达不到有关帐簿设置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应纳税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一)纳税人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车辆计税吨位×每吨每月营业定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当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车辆计税吨位×每吨每月营业定额×征收率;
(三)纳税人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车辆计税吨位×每吨每月营业定额×征收率;
(四)营业税适用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保安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
(七)车辆计税吨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载重吨位;车辆行驶证上无明确载重吨位的车辆的计税吨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核定。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纳税人的营业定额标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纳税人营业定额标准。具体营业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不实行按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按次征收,对其每次代开货运发票的应税收入,按全额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