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办发〔20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数,各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2011年,我区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9万套。其中,新增租廉租住房赁补贴4.4万户;新增保障性住房24.6万套,包括新增廉租住房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8.29万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其中今年新建廉租房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并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汇总辖区内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和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实际供应量的要求。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3月底前,凡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和“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要加强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约定“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