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5-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一)为加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征管,现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格式见附件)作为证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之一。《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开具《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申请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