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40号)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我区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探索采用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开发拓展我区高端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按照我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新城区举办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医院、医学检验所,举办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参与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逐步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统筹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时,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要求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通过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力争到2015年底,全区非公立医疗机构病床位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逐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区与我区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区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二、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
(五)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逐步简化对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核准、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以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并按照审批权限实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属于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属于营利性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核定。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相关部门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证、照名称相一致。
(六)规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经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后,新建二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内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新建三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投资项目核准及项目相关建设手续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
(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新建、改扩建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及发展需求纳入当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5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收。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在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的作用。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与之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当地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档案管理、户籍管理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十二)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外部学术环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鉴定、等级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级医院评审、医疗技术准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三)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立诊疗科目及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与其类别、级别和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对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诊疗科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审批,不得进行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逐步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十四)建立公共财政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制度。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处置重大传染病、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指令性任务,应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办得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奖励。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探索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增加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捐赠。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六)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七)制定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