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实施细则
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等制发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5件,全文失效,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再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依据(具体目录附后)。2019年10月12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全文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
||||
|
序号 |
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1 |
浙江省财政厅 |
2008年10月27日 |
||
|
2 |
浙江省财政厅 |
2009年1月23日 |
||
|
3 |
浙江省财政厅 |
2009年3月31日 |
||
|
4 |
浙江省财政厅 |
2009年12月25日 |
||
|
5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2017年6月29日 |
||
附件
》同时废止。2019年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7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过去两部门制发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予以全文公告失效。
》及实施细则
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制定的,已与新的《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和总局公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耕地占用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