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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个人2020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

三、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