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2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技术改造和专业服务降低用户的能源,用户以节能效益回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当前,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的矛盾较为突出。我区节能服务产业起步较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识不足,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节能量审核制度不健全,以及规模偏小,市场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拓宽节能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40家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起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规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据实将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节能服务公司。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5.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自治区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信贷产品,拓宽贷款抵质押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给予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对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且市场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加大对其信贷扶持。各级政府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上给予帮助,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基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融资服务平台。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建立节能项目信息报送及发布制度。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本部门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技改的项目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平衡后通过节能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引导用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四、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统筹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