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9日
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高质量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豫政〔2020〕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织密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打赢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年底,全面盘活全市产业集聚区存量建设用地,基本完成零散土地整治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完善工作,全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产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二、主要任务
(一)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1.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抓好组织实施,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统一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地震、气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2021年全面实施。
2.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依据市和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水平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贯彻落实全省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与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二)织密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有关部门横向联动的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
1.贯彻落实标准规范和行业政策。
(1)贯彻落实省级细化的标准规范和行业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要控制性指标和产业集聚区亩均工业税收目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完成。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作涉及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格式文本,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贯彻落实相关具体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2.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一园一策”的土地利用管理新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三)打赢产业集聚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
1.全面摸清存量低效用地底数。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调查评价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全面查清各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底数。主要包括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土地使用现状,以及固定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参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的面积、宗数、位置等基本情况,准确掌握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现状和水平。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对每宗土地提出处置措施,建立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到2020年年底前。
2.以存定增消化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盘活存量确定增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对新招商项目,应优先选址利用批而未供土地。项目已落实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土地的,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确实无法征收或者不再征收的,规范有序开展用地批准文件清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
3.稳妥处置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对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经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摸排、认定、验收,对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列入整改台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于2021年年底前完善用地手续。对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将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权利主体。对原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前已报批征收土地,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实施征地后,可于2021年年底前与企业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
4.以用为先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可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允许企业将工业用地通过转让预登记、合作建设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企业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后,完善建设施工手续。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