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厦门税务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