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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积极探索跨境金融改革创新,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推动沿边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意义

  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国家对广西在对外开放、金融综合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出的新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对广西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广西沿边沿海区位优势,率先在沿边经济金融发展、金融综合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建设试验区的核心,就是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通过加快金融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沿边地区开放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二、正确理解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整合优化广西金融资源,加强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以跨境金融创新为主线,积极探索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多种途径,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促进与周边国家建立更紧密经贸金融合作关系,为把广西打造成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发展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东盟”海洋经济合作试验区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并以广西的先行先试为我国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市场提供经验借鉴。

  (二)总体思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优化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规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力度。以实施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开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推进,初步建立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相适应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金融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沿边经贸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提高,广西与东盟、南亚国家经贸金融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增强我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影响力。

  三、扎实推进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重点工作

  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包括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区域面积96119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总面积40.51%。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人口1962.9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37.46%;经济总量5554.33亿元,占全区42.6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开拓创新、扎实推进,确保1年内全面启动实施试验区建设工作,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5年内基本完成试验区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稳妥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1. 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逐步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跨境融资、担保、定期存款业务范围和账户使用范围。逐步将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改为备案制,给予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更多便利。依托试验区各市商务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境外客户清单,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试验区与东盟、南亚国家在跨境贸易、投资、统计、核算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将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至整个试验区,并逐步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至境内外直接投资、金融投资等资本项下。建立个人跨境交易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建立中越两国本币直接结算机制,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实现货币自由兑换、自由流通。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凭祥、东兴园区先行先试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

  2. 扩大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特许兑换业务范围和兑换额度。扩大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范围,将服务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边境贸易项下的企业和个人,将业务范围从个人本外币小额兑换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在边境贸易、旅游等活动中产生的货币兑换。探索建立沿边货币兑换平台。

  3. 放宽人民币现钞携带限制。争取将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额度放宽到20万元。改革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简化现钞携带审批和报备手续。

  4. 发挥境外人民币借贷、支付、保值功能。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尽快与越南央行协商修订中越两国《关于结算与合作协定》,争取将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地域范围扩大至越南全境,结算范围扩大至所有交易活动。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金融合作,鼓励东盟、南亚国家的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

  5. 加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人民币投融资合作。在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等跨境融资,探索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和地区人民币投融资合作,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开展境外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投资试验区重要产业项目试点工作。依托“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等交流平台,与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开展多元化、综合性的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合作。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支持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原则,积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服务。

  6. 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开展人民币海外代付、人民币出口信用证、人民币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保函等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扩大人民币跨境流动规模。

  7. 发展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探索以“母子基金”形式设立离岸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推动基金投资项目的定价、交易和结算优先使用人民币,通过投资股权、海外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

  8. 适时推动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建设广西区域性银行间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市场,活跃人民币对东盟、南亚国家货币的银行间区域交易。

  9. 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积极争取支持,允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等其他试点地区关于人民币回流的金融政策适用于试验区,允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

  10. 支持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试验区企业股权。制定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试验区企业股权的实施细则,允许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凭股权收购意向书和收购人民币资金保障证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试验区内的企业股权收购外汇预登记,收购完成后再登记确认。

  11. 将东盟、南亚国家金融机构纳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试点范围。探索建立RQFII推荐制度,对承担或参与广西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募集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国家金融机构进行推荐。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的RQFII资格的东盟金融机构进行RQFII额度承诺,加快RQFII资格审批程序。

  12. 吸引境外机构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在试验区内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基金。试验区各级政府要抓紧出台财政奖励等优惠支持政策,吸引境外合格机构在试验区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基金,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投资。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3. 支持东盟和南亚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机构。探索与越南合作成立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金融机构到试验区设立外资或合资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构建银行、保险、投融资服务等现代金融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引进的国外金融机构准入前国民待遇。建立审批、备案快捷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14. 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内或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积极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工作,争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注册地设在广西。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的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鼓励广西地方性银行在试验区增设、升级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东盟和南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作用,通过现有机构延伸和业务辐射,更好地服务试验区建设。

  15. 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台在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建立试验区内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绿色通道。设立自治区级资产管理公司,妥善处置试验区内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提高综合回收率,化解地方性系统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6. 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各类管理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推进试验区金融同城化。探索在试验区内划出专门的后援服务中心区域,支持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各类管理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将北部湾金融同城化政策扩展至整个试验区,允许在边境口岸城市设立支行,实现银行服务收费的同城化,优化金融资金配置。

  17. 促进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鼓励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增加信贷额度。

  18.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试验区内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改革,在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础上,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通过增资扩股和置换股份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整合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研究推进一级法人的广西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民营资本组建非银控股公司作为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银行增资扩股。

  19.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跨境并购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利用中国—东盟峰会机制,建立跨境并购项目洽谈专场,引导商业银行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展跨境并购业务。

  20. 鼓励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加强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协调,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推动银行满足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金需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利率定价机制、贷款审批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保险等多方参与的科技增信机制,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动信用示范区建设,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及再担保体系。

  (三)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21.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台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支持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挂牌成本,支持试验区内改制规范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融资,推动企业实施跨越式发展。试验区内各级政府要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统计、培训、推动工作。

  22. 大力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广西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筹建工作,建成面向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试验区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转让、融资以及债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探索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

  23. 大力发展适应沿边经济贸易发展的商品期货市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各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内建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向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24. 规范发展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北部湾商品交易中心。推进广西文投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矿产权、林权、农产品、旅游产品和碳汇权、知识产权等要素交易市场平台。

  25.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跨地区和跨所有制企业并购、重组,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修订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加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合作,协调推进试验区内企业到相关市场上市。

  26. 鼓励试验区企业利用境内外债券市场加快发展。将“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到整个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推动企业利用债贷组合方式发债融资,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在国内外发行债券。争取广西3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得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在完善外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防范外债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7. 支持东盟和南亚国家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出台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

  28. 设立外资、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试验区试点。设立试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资本设立外资股权基金、合资股权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出台符合试验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创业风险投资重点产业及细分领域指导目录。制定推进广西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资格企业范围。

  29. 发起设立与香港或台湾合资证券公司。争取发起试验区与香港或台湾有关机构合资证券公司,为试验区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推进保险市场发展。

  30. 推动跨境保险业务合作。推动中国与东盟、东亚、南亚国家和地区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保险监管对话机制。

  31. 加大保险对重点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吸引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试验区内跨境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和范围,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于试验区内公路、铁路、机场、航运、电力、水利和重点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试验区在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支持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加强保险对海外投资项目、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援外项目、扩大出口贸易等领域的支持。

  32. 结合沿边经济实际开展特色保险服务。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将境外医疗救援、境外医疗理赔风险管理、境外旅行综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险产品,为试验区客户提供境外保险服务。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33.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扩大糖料蔗、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等优势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力争2016年实现我区农业保险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试验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试点成熟后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并积极争取中央补贴。积极开展农产品产量、价格和天气指数等创新型保险试点,推广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4. 提升小微企业和涉外企业保险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涉外企业,在允许浮动范围内实行优惠费率。

  (五)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35. 指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涉农服务方式。综合运用金融工具,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拓宽中小企业、涉农企业融资渠道。以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产权的管理、评估、流转、融资等服务平台。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创业就业贷款业务。加快建设涉农资产评估体系,发展专业性林权抵押评估机构,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三权三证”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完善开发性金融扶贫机制,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配置专项信贷资金,扩大政策性信贷业务覆盖范围。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用资金规模。

  36.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支农惠农服务体系。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户信用建档评级和惠农支付服务点全覆盖。推进农村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试验区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考核目标。

  37. 在农村推广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付结算方式,扩大现代化支付结算手段,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参与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农村支付服务组织体系。推广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为农村支付结算提供便利。

  (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38. 探索符合沿边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进一步简化外汇收支事项审批手续,提升涉外主体资金运用效率。推动有关管理部门在获得国家充分法律授权基础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实施投资范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着力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外债市场等有利于广西涉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改革政策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全面推进外汇管理服务便利化。

  39. 简化外债登记和外汇资本金结汇程序。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支持,允许试验区扩大短期外债指标规模,争取尽快实现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中资、外资企业可自主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简化外债登记程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项下所涉及的登记手续。

  40. 适时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支持,允许在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境外投资,允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境内投资。

  (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

  41. 探索推进试验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征信交流合作。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支持,研究扶持试验区征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公平、对等原则双向开放征信市场,推动征信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建立中国-东盟征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42. 加强与周边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合作。在南宁建立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允许试验区内支付机构建立跨境零售支付平台,允许试验区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已获全国牌照的非法人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为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