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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财税〔2021〕6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组织2018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3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有结论的社会组织,申报资格时可暂不提报评估等级。

3.可暂不提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申请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均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