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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办发〔2009〕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区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安排和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首先要考虑对扩大就业特别是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规定范围内县以下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考虑,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并逐年增加参加人数。适时启动我区“基层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服务计划”。2009年,全区农村中小学,县、乡农、林、水牧等单位和站、所,城镇街道、社区要在正常增人计划内安排一定名额专门用于招聘广西籍的高校毕业生。对选拔招募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由财政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在县、乡(镇)和城镇社区工作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将户口、档案存放在工作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工作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原服务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如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聘用;其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录用。通过“基层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服务计划”等项目和计划的实施,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区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为基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落户、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本人提出落户申请且在当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应允许其在当地落户。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单笔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应的贴息扶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10-15%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商定,最高单笔贷款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托管在工作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收2年的档案管理费;属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对高校毕业生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分期认缴,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自治区各普通高等学校也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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