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通知
2018-09-13 豫工商〔201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场监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市监〔2022〕3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20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牵头作用,进一步做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明确由工商部门牵头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细化业务流程,做好人、财、物、技术保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落实业务要求
本通知所指天数时限均为工作日,中间遇有休息日的自动扣除。
(一)明确界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工商部门应当场办结,计0.5天。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于每日下班前提交的,工商部门应当天办结;申请人于每日下班后提交的,工商部门应于次日办结。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选择自主申报的,不计天数。
(二)明确界定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工商部门应通过业务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通知书》出具之日的后天之内具备营业执照发放条件(打印完成、加盖公章、待企业领取),计2天。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于申请人提交之日的后天之内具备营业执照发放条件。
(三)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度。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工商部门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逐条、详细、清晰列明修改或补充材料要求。企业已按照《一次性告知书》完成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工商部门不得再次要求企业修改或补充提交《一次性告知书》未列明的材料。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的,工商部门应通过全程电子化平台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加强疑难问题研究,做到既让企业不来回跑,又有效防范登记风险。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备案等其他业务仍按“3日办结”要求执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住所承诺制相关要求,按照省局另行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