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基地,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支持实施“央企入桂”、“民企入桂”、“湾企入桂”行动,发挥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制定本财政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飞地经济”主要指有关地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经济发展合作模式。“飞地经济”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以促进“飞地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快发展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做大合作区经济、财政规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合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充分授权。各相关市县可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适合的跨省、跨市、跨县等“飞地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外省根据发展需要,与我区共同协商确定“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涉及合作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强化激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区建设发展,适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激励力度,调动各地区加快发展“飞地经济”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区的土地出让事项原则上纳入飞入地统一管理。合作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刚性支出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后,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合作区的财政收支数据纳入飞入地统计。
(三)按现行财政体制,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后属于合作方可分享部分,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因开发合作区产生的政府债务,其偿还责任分担机制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自合作区获批复认定的下一年起,自治区从合作区分享的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全部补助合作区。
(六)合作区按规定继续享受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