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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 20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31日起,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取消现住房折扣(22.1元/㎡)和一次性付款折扣(18%)两项优惠政策。房改售房的成本价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0元。住房售价按照住房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分别计价。按成本价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单位:元/㎡建筑面积):

出售单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折旧额)×(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工龄折扣额式中:1、折旧额=16.6元×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计算至2001年)

2、工龄折扣额=4.27元×购房夫妻双方购房工龄

职工的购房工龄按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即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至1993年。1993年以前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按法定离退休时间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按其实际工龄计算;1993年以后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计算至1993年。

房改售房价格今后将逐年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接轨。

二、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最低限价为:一类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