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3.19 冀经贸资〔1999〕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189号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废止
各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36号)和国经贸资源
〔1998〕716号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现将《河北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经贸委资源处。
附: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
〔1998〕71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
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落实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料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产品、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厂、车间)或者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有健全的原材料、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标准,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认定内容
1、审定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组织。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
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经贸委。市经贸委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受省认定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认定工作,并接受省认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所在市认定委员会提交二份申报材料(省属及中央企业向省认定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书面报告。
2、《河北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
3、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第八条 市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后,于七月底前将申报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一份)报省认定委员会。
第九条 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
省认定委员会也可委托市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报省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由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应出具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有资格的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委托市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由市认定委员会指定的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根据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市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
资源综合利用